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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取保候审
发表时间:2012-09-26 浏览次数:441

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专

门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

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

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

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

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

关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

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

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根据当地

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四、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则及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给予取保候审:

   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

   3.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六、取保候审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将此解释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各自采取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高法《刑诉解释》、高检《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均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已取保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后,对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亦规定,公、检、法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起诉到法院后可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期限重新计算。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而该《解释》第七十四条又有被取保人违反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可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仅是违反规定重新取保的才连续计算,且在审判阶段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并无明确的同一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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