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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应不应该退还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216

问:我是一名无业青年。去年10月份,我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后因案件事实未查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家人为我交纳了5000元的保证金。今年3月份,公安机关解除对我的取保候审措施,我向公安机关追要保证金,但遭到拒绝。请问,我能要回这笔保证金吗?

答: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监禁,但必须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担保被保证人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保证金担保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处理措施。如果被保证人没有违犯有关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被保证人或者其家属。

关于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保证金的处理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犯前款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犯前款规定,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退还保证金。

你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犯有关法律规定,现已取保候审结束,公安机关应退还这笔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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