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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担保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96

保证金担保也称财产保,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取保候审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财产的类型并无明文规定,但由于其他财产不便保管或价值不稳定不宜作保证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通常应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提供担保。对于保证金数额,由于具体个案情况并不相同,因此,法律不可能规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有关司法解释则确定了保证金的最低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但最高限额并未规定。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执行机关应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并将指定银行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取保候审期间,被保证人没有违反其法定义务的,在取保候审期满后,退还保证金;如有违反其法定义务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可以没收保证金,并通知决定机关。

司法实践中,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通常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被保证人涉嫌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一般情况下,被保证人涉嫌的犯罪越严重,其人身危险性也就越大,相应所需的担保力度也就越大,保证金数额也相应较高;反之则少一些。二是被保证人主观上的认罪、悔罪态度。被保证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说明其主观上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较小,交纳少量保证金足以约束其行为。反之则应当交纳较多的保证金才能达到相应的效果。三是被保证人的实际经济状况。被保证人经济状况良好,相对其经济能力而言,少量保证金不足以约束其行为;而被保证人经济状况较差或很差,若课以较高保证金,一方面无法执行,另一方面也没有必要。在这三个因素中,第一个因素是最核心、最关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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