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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模式”试水取保候审改革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381

从6月1日起,新律师法开始实施。在这个宏大的背景下,这项改革中的律师参与尤受大家关注。

王恪律师坦言,他2003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很少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即便申请,也是私下找熟人打听。“没办法,如果按正常途径去找办案人员,经常是不了了之。即便他们不同意取保,一般也不说明理由。改革之后,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申请取保候审了。”

他的说法得到谢彦新的印证。“改革之前,几乎没有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公诉阶段前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只有少数人的家属在公诉阶段提出申请。说实话,要是律师和家属不打电话询问,我们一般也不主动答复。”

在谢彦新看来,律师参与的最大好处是给检察机关提供了可能从侦查部门无从了解到的信息。“我们审查批捕时间才7天,很难做到每个案子都去提讯,一般都是通过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材料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律师的介入会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工作、收入、日常表现等详细资料,有助于我们全面评价案件,作出最公正的处理。”

谢彦新告诉记者,5月23日听证的李某寻衅滋事案件,正是律师的介入改变了检察院原来想批捕的初衷。“公安机关把案卷移送过来时,没有说明李某是在校生。我们一看他已经成年,也够逮捕条件,本打算批捕。但律师提供了李某是在校生、面临高考的书面材料,我们核实后确实如此,最后就作出了取保决定。”

“有句话叫兼听则明,律师的参与可以弥补我们工作中想不到的地方,对我们办好案件很有好处,我们很欢迎。”谢彦新说。

闵春雷教授认为,律师参与取保候审听证,可以视为程序性辩护的一种形式,通过听证、举证和质证,为被追诉人撑起一把公权力的防御之伞。“律师提出的证据应该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取保后是否有社会危险性,要有客观事实支撑。如果控方拒绝取保候审,也要举证说明,而且证据的证明力要更高。”

对于一些人提出的律师是否会在调查过程中妨碍侦查,陈瑞华教授强调,律师在这个过程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调查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教育程度、经济状况、有无前科和固定住所等内容,不涉及他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实体问题和证据问题,因此不会妨碍侦查活动的进行。

对于未来,陈瑞华想得很远。“律师的参与是听证会的关键所在,参与这次试验的8位律师是以法律援助的形式提供法律帮助的。但现实中很多刑事案件中律师是缺位的,要使改革更有普遍意义,将来很有必要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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