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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亟待完善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228

在挨打5个多月却没得到打人者一分钱赔偿的徐振山看来,打他的钱炎召是被公安机关“放了”。刚放时,徐振山还能找到钱协商赔偿的事,但现在,钱却音讯皆无,连办案民警和保证人都不知他的去向,他怀疑自己是不是白挨打了。

随后,作为保证人的王海洲却出具了一份退保书,表示不愿担保,因为他是钱所在村的治保主任,是在“不知情况”的状态下为钱提供的担保,钱的“逍遥法外”非他所愿。

从放人到音讯皆无,从担保到退保,一切疑问都指向一个法律名词“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底是否等同于放人?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使得当事人与警方对此有着如此迥异的认识?

治保主任退出担保

“那天我在保证书上签字时,并不知道当保证人是怎么回事,现在(我担保的犯罪嫌疑)人找不到了,我退保算了。”

“那天我在保证书上签字时,并不知道当保证人是怎么回事,现在(我担保的犯罪嫌疑)人找不到了,我退保算了。”2月23日上午10时许,新密市城关镇甘寨村,村委会治保主任王海洲说。

随后,王海洲写下了“退保书”:“我村七组村民钱炎召与三组村民徐振山因纠纷打架,徐振山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钱炎召腊月二十四被派出所抓获。(20)06年正月初四本人接派出所通知前去担保钱炎召,因本人不知情况,现本人自愿不再担保钱炎召。”写完后,他将退保书给了前来找他的徐群锋。

徐群锋是徐振山的独生子,为催促钱炎召尽快给他父亲支付医疗费,他多次来找保证人王海洲,没想到这次拿到的是一纸退保书。“放人时是他保证的,如今人找不到了,他又要退保,保证人就这么好当?”徐群锋说,他也拿不准是否应该把“退保书”交给公安机关,“交吧,如果公安机关同意退保,我连个管事的人都没了;不交吧,俺实在不忍心让公安机关追究海洲的责任。”

徐群锋所说的追究责任是指王海洲在为钱炎召当保证人期间,没能监督钱炎召“在传讯时及时到案”。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人将可能被处1000元~2万元的罚款,并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连带赔偿责任。“海洲与我们无冤无仇,咋能这么做呢?”徐振山说。

当记者问王海洲“退保书”中所写的“不知情况”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时,王回忆说,今年2月1日上午11时许,城关镇派出所指导员朱冠文给他打电话,要他的身份证号码,说是公安局要各村的治保主任的号码。王也没多想,就告诉了朱。下午4时许,朱再次给王打电话,让他去派出所一趟说个事。当王海洲来到朱的办公室时,发现钱炎召与另一名男子在里面。朱冠文说要他做钱炎召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王开始不同意,但朱说这是治保主任的分内工作,加之看在和钱是乡亲的分上,王只好在已填好了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保证书上签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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