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记忆奌,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大家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刑诉阶段 | 羁押期限 | 刑诉法 | |
拘传、传唤 | 12小时; ≤24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 第117条第二款 | |
取保候审 | 不超过12个月 | 第77条第一款 | |
监视居住 | 不超过6个月 | ||
拘留 | 公安 机关 | (1)3+7:7日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2)7+7: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4日; (3)30+7:多次、结伙、流窜 | 第89条 |
检察院 | 检察院14日内作出对直接受理案件被拘留人逮捕的决定;最长17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 | 第165条 | |
批捕 | 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的:7日 | 第89条第三款 | |
律师会见 |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 第37条第二款 | |
侦查羁押 | 2+1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上一级检批 | 第154条 | |
+2月: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省检批/决定 | 第156条 | ||
+2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省检批/决定 | 第157条 | ||
+无期: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 第155条 | ||
变更强制措施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3日内决定 | 第9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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