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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羁押期限表格
发表时间:2014-07-29 浏览次数:442

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记忆奌,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大家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刑诉阶段

羁押期限

刑诉法

拘传、传唤

12小时

24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117条第二款

取保候审

不超过12个月

77条第一款

监视居住

不超过6个月

拘留

公安

机关

1377日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277: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4日;

3307多次、结伙、流窜

89

检察院

检察院14日内作出对直接受理案件被拘留人逮捕的决定;最长17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

165

批捕

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的:7

89条第三款

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37条第二款

侦查羁押

2+1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上一级检批

154

+2月: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省检批/决定

156

+2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省检批/决定

157

+无期: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155

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3日内决定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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