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既然一审已经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如果再继续对其关押,就有故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嫌疑,对此笔者深表赞同。
但是,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后,在押被告人得以获释,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事实和证据提起抗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被一审法院释放的被告人已不知去向或不能到庭,法庭就此只能裁定中止审理,以致案件久拖不决。据此,甚至有人认为第二百零九条存在着重大立法缺陷,刑事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是不应被执行的。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罚后,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是刑事诉讼法一项特殊规定,而不是对未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同时,第二百零九条仅规定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如果被告人不是在押,而是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法律并没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为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可能)继续进行、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有效行使和二审终审制的实现。第二百零九条的立法本意是变更强制措施,而非执行刑罚。
一、国外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模式及其启示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免除刑罚或宣布无罪,而没有因其他缘故被拘留,应立即予以释放。欧盟成员国如比利时、希腊等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即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如在押,立即释放。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经告知无罪、免诉、免除刑罚、缓刑、公诉不受理、罚金或者罚款的裁判时,羁押证丧失其效力。当然,英美法系的英国与美国也是如此。在美国,如果被判为无罪,法官将宣布被告无罪释放,被告就可以去监狱收拾东西回家。有人研究发现这些国家对此问题的处理有三点值得借鉴:其一是宣告免除刑罚或无罪的人实行立即释放;其二是均在一审程序中规定,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规定,其三均是将这种立即释放视为变更强制措施。因为在无罪推定原则之下,未决羁押本身就具有非自然的正当性,只是为了公共利益(姑且如是说),才以牺牲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为条件的,故未决羁押本身也就需要谦抑性,而非扩张。同时由于被告人还是无罪之身,不是非羁押不可时,就要尽快恢复人身自由或变羁押为非羁押,这是无罪推定本身的内在要求。
二、问题之解决
一方面,根据国际通行规则,一审判决被判处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后,须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另一方面,如遇抗诉情形,法院开庭时,被一审法院释放的被告人有可能不知去向或不能到庭,致使出现无法保障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有效行使和二审终审制的实现等弊端。因此,解决方案的提出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须能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的进行;第二,满足无罪推定原则之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第三,较好地实现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平衡,在避免错误关押与避免破坏诉讼程序、诉讼制度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第四,遵守国际公约,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遵守无罪推定原则;第五,维护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整体和谐性,方案设计须符合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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