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仅有助于促进诉讼顺利而有效地运行、及时地追究和惩罚犯罪,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维护,鲜明地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向着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但由于观念和技术的原因,我国现有的强制措施制度还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其执行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因而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
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的种类、权利主体、适用对象、使用原则和程序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在建国以后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打击、揭露、控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方面更是功不可没。然而,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国际人权保障呼声的不断高涨,我国在强制措施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面出现了一些滞后现象,因此,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一)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适应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
诉讼制度的发展不能脱离其所产生并发挥作用的特定社会条件,因为,“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1]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也不例外。
近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迅速发展,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日渐觉醒,迫切希望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维护;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方略已被写入宪法修正案,规范和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的行使,使之法制化、程序化。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指出要“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进一步强化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体现法治的精神和内涵,这是新的社会转型时期对我国的诉讼法治建设提出的明确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理应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
(二)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客观需要
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总体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问题,一些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损害了法治尊严和司法权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强制措施的权利主体未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主体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大,从而未能在实质上保证强制措施使用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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