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是公、检、法机关在诉讼中所采用的程序性措施,它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它不是对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最后认定和处理。
(一)强制措施与刑罚
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制定的、由专门的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处罚方法。刑罚与强制措施都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都使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被剥夺。但同时,这两者却具有重大差别:
1.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分子继续犯罪和危害社会,具有程序上的保障意义;而刑罚则是对已被法院宣判有罪的犯罪分子的惩罚、教育和改造。
2.适用的对象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未被人民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刑罚只能适用于经人民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的人。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在五种强制措施中,除了拘留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适用之外,其他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适用;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适用强制措施的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而适用刑罚则以《刑法》为依据。
5.适用的时间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自刑事诉讼开始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前的全过程;而刑罚则在人民法院作出确定判决之后适用。
6.稳定性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之后,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或撤销;而刑罚一经作出,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改变。
(二)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保障措施;而行政处罚是实体上的行政制裁。
2.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而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强制措施由公安司法机关适用,而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机关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而行政处罚主要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
5.稳定性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变更或撤销,而行政处罚通常不能变更。
(三)强制措施与扭送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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