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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58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由于有些案件因为政治关系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需要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所谓“特殊原因”是指关系国家政治、外交等方面,涉及整个国家安全、利益的重大问题,而不能将案件中的具体特点认定是“特殊原因”。所谓“不宜交付审判”是指由于政治上的关系在一定时期内不适宜进行审判,或者因有其他特殊的原因,如外交等,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因案情复杂在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不属于此种情况。所谓“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案件涉及的是全国性的犯罪或者是在全国乃至国外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是这类案件的必要限定条件,不属于此类的案件不能按本条规定办理。在执法中,对因特殊原因,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一定要慎重对待,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批准延期审理,要严格把关,不能随意扩大解释;至于具体延期多长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同时,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在羁押期限内抓紧办案,不能把此条规定作为借口,认为重大复杂案件的羁押期限都可以无限期地延长。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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