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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有关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4-07-24 浏览次数:107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逮捕的决定权属于检察院、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内容:

1.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犯罪嫌疑人。

2.任何群众组织、机关单位都无权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3.只有政府的公安机关才能逮捕公民。

4.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公民。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决定。

二、逮捕公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1、必须有该公民构成犯罪的证据。

2.必须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并非需要判刑的人都需要逮捕。

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逮捕的实施程序: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子,发现需要逮捕的,报检察院批准。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时,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由检察院侦查并决定是否逮捕。.审判阶段,由法院决定是否逮捕。

4.异地逮捕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5.逮捕手续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6 .及时讯问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7.关押场所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8.不得秘密逮捕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四.必要性审查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及时纠错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六.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由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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