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生效前,几次有人问我:“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是不是警察就可以秘密逮捕人了?”
我不知道这种谣传出自何处,但我确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不可能这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为了落实宪法规定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的,就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刑事诉讼中,就是为了进一步限制政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国家的主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仆人逮捕主人。就像三德子、法印、小桃红无权逮捕皇上和懿贵妃一样。
公民涉嫌犯罪,只有人民检察院和法院有权力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所谓批准逮捕,是指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要及时报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做主逮捕任何公民。《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的就是要强化检察院的批准权,能不批准逮捕的尽量不批准逮捕。
所谓决定逮捕,是指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法院对自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力决定是否逮捕。
公安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力决定逮捕任何公民。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任务,必须根据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决定。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任务后,必须及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新《刑事诉讼法》只能对以上制度予以加强,不可能作出相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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