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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需要注意什么
发表时间:2012-08-27 浏览次数:58

近年来,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刑事犯罪的新趋势。那么在国际犯罪形势下,怎么样才能有效快速的对此做出应对,能有效及时逮捕犯罪嫌疑人,而又不与国际或者其他国家的法律相违背呢?这就需要我们司法人员在实施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时需要注意几个事项:

1、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时限。

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时限系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有时需三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因此,一般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办案时间,对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3天,对未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7天。

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侦查机关依法改变强制措施。

2、涉外刑事疑难案件的审查逮捕。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有逮捕必要的,由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同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作出决定。对决定批准逮捕的,书面批复通知层报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执行。

3、一般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

涉嫌其它犯罪的案件,经市、分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应主动征求外事部门意见。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应批复市、分检察院,由市、分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执行。

4、对涉外共同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

外国籍、无国籍共同犯罪案件应区别情况,分别按照不同的程序处理:

(1)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不需要批准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涉案犯罪人全部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对其中至少一人需要批准逮捕的,应对全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部分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外国人需要批准逮捕的,也应对全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4)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部分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中国公民需要批准逮捕,而外国人不需要批准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对外国人不批准逮捕和对中国公民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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