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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逮捕的程序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62

(1)逮捕的权限划分

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可能出现的错误逮捕,体现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法律对逮捕的权限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些规定说明: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任何公民实行逮捕。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而无权自行决定逮捕。但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2)提请、批准逮捕

①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指控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案卷材料、证据是检察机关掌握案情、审查提请逮捕的事实依据,所以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前了解案情,为审查批捕做一定准备。所谓必要的时候是指案情重大、情况紧急等。

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进行审查,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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