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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进行的工作
发表时间:2012-06-24 浏览次数:264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后,审查决定逮捕活动已经结束,但侦查部门对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法律规定的活动。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是本法第71条第2款的要求,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人道主义的体现。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通知工作由侦查部门具体负责。根据本法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不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一是有碍侦查的,主要是指下列情况:被逮捕的属于犯罪集团案凶,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扯,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逮捕的消息传出 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自杀、毁证等等行为发生的;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毁灭证据中串供行为发生的等等。二是无法通知,主要是指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地址不明的,被逮捕人无家属或所在单位的,或其家属、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通讯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的等等。因有碍侦查的原因不通知的,应经检察长批准;无法通知的,应报告检察长。只要不通知的,都要把原因写明附卷。

2.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上述情形,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审查逮捕部门。这样可以加强内部监督,使审查逮捕部门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

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后,又发现需要逮捕该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3.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原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如果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需变更或者撤销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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