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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安逮捕后强制措施变更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140

为加强对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近日,沂南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签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检察院、公安局对于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加强跟踪复查监督,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检察院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如发现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逮捕后有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等情形,并可能判处缓刑、拘役、单处附加刑等轻刑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发现具有变更逮捕措施情形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事先征求原作出批捕决定机关的意见,办案部门需填写《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征求意见表》,说明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接到《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征求意见表》后,应统一登记,并由部门负责人核对后指定专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公安机关在征求检察院意见或采纳检察院建议后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并在决定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后三日内,将《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和《释放通知书》送达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规定》要求,对于批准逮捕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抓捕后认为符合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先执行逮捕后呈报变更,不得直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对于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县公安局在执行中发现有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提出,由原决定机关根据情况做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变更后未按规定通知的,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就纠正违法情况在三日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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