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错误拘留、逮捕、判刑人员的工资支付
发表时间:201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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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误拘留、逮捕、判刑人员的工资支付
1995年1月1日以后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按照赔偿程序,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给予刑事赔偿。
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案件,按1985年9月13日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企业特殊人员工资支付的意见》(1998年2月3日苏劳薪[19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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