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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正案中的拘留逮捕程序
发表时间:2015-03-25 浏览次数:130

拘留

关于拘留,讲两个问题:

1.关于拘留后“至迟24小时”送看守所问题

新法第83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 “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应当说,这是一大进步,其立法目的在于追求侦押分离,这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45条即作了规定且无24小时的延长。本次刑诉法修正案吸收了这一规定,但又增加了“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

我们认为,从条文看,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第一时间立即送看守所,这是原则,而“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应该是例外,比如交通不便,从抓捕地点去看守所路途需要24小时等情况。

2.拘留的通知义务

新法第83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后的通知义务,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中饱受关注和热议的问题。

拘留是一种人身控制强制措施,如果法律不赋予办案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义务,则很可能出现某人突然“失踪”的现象,通知不到位有时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案例:2003年6月4日,四川省某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将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刑事拘留,李某反映其3岁的女儿独自在家,请求通知其姐姐照顾。因没有通知到位,17天后,人们发现其女儿因无人看管已经饿死在家中多日。这一原本完全可以避免的惨剧警醒我们,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后通知其家属或者亲友是极其必要的。

注意的问题:并非所有有碍侦查的都可以不通知,而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种情况,且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即应当通知。

逮捕

关于逮捕,讲4点:

1.逮捕条件具体化

原刑诉法中规定的逮捕的条件中,何谓“具有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不甚明确,修正后的刑诉法第79条对于“有逮捕必要”进行了列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除此之外还增加了两款规定:(一)“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二)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因此,侦查机关将来在《批准逮捕申请书》的相关材料中,不但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还要证明或论述其符合上述“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否则将很可能不被批准逮捕。而新法明确规定,羁押期满必须取保或释放,因此,等到批捕申请未被批准,再补充材料,恐怕来不及了。

2.增加了检察院批准逮捕时,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

修正后的刑诉法第86条新增了如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另外:“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因此,批捕申请要经得起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质疑,才能过关!

3.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的羁押场所,以及24小时内通知义务。

新刑诉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里有三个问题:

(1)与原刑诉法相比,修正后的刑诉法明确了逮捕之后对被逮捕人进行羁押的场所,逮捕之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注意,这里没有拘留时可最迟24小时送看守所的例外规定)。

(2)新法删除了原法中逮捕后因“有碍侦查”可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即只有无法通知才不通知,也没有拘留时“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两类案件因有碍侦查而可不通知的例外。

(3)还有一个需注意的细节是,在履行通知义务时,新法删除了通知被逮捕人的所在单位,仅要求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以保护被逮捕人的隐私权。

4.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义务。

新刑诉法为体现对适用逮捕措施的慎重态度,在细化逮捕适用条件的同时,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之后,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必要性仍需继续进行审查。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因此,侦查机关应当随时关注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变化,当发生不需要继续羁押情形时,主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不要等检察院的监督或者辩护律师的建议而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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