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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偷越国(边)境罪量刑与定罪
发表时间:2014-05-13 浏览次数:476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2月6日)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条是关于偷越国(边)境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主要条件是:1.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关于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在陆上、海上秘密出入国(边)境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等蒙骗方法和手段蒙混过关。偷越国(边)境行为是故意行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合法出入我国国(边)境的证件仍然偷越国(边)境。如果行为人不清楚是我国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构成本罪。3.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果偷越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伪造证件非法越境;内外勾结非法越境;行凶殴打或者威胁边防值勤人员而非法越境;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因参与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本条规定,对犯偷越国(边)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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