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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量刑与定罪
发表时间:2014-04-14 浏览次数:134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是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所谓“窃听”,是指使用专用器材、设备,对窃听对象的谈话或者通话进行偷听的活动;“窃照”,是指使用专用器材、设备,对窃照对象的形象或者活动进行的秘密摄录的活动。这里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具有窃听、窃照功能,并专门用于窃听、窃照活动的器材,如专用于窃听、窃照的窃听器、微型录音机、微型照相机等。本条规定的“非法使用”,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包括无权使用的人使用以及有权使用的人违反规定使用。依照本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根据本条规定,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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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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