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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与定罪
发表时间:2014-04-14 浏览次数:73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是关于非法侵入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及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侵入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有关规定,目前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四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所谓“侵入”,是指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合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技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指令或者许可证明后,冒充合法使用者进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有的甚至将自己的计算机与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这里的“侵入”是故意行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且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进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系统。本条犯罪行为所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只限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侵入其他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条规定,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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