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古生物化石不是文物,但是否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就一概不能认定为走私文物罪呢?是否古生物化石就不能与文物一样受到刑法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个词语在刑法中设定时的含义、适用范围与实际生活中的需要不一定完全一致。如信用卡在生活中一般是专指具有贷款、透支功能的银行卡,不包括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则将刑法中的信用卡明确为具有一项或多项金融功能的银行卡,包括了贷记卡、借记卡等。作为划定“文物”范围或视同为“文物”、与“文物”受同样保护的其他物品范围的法律依据,自然是《文物保护法》。作为规定文物管理、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范围及相应的制度,同时,也明确了与文物一样受国际保护的物品的范围。所有以文物为对象的文物犯罪行为,如果行为针对的是上述化石,同样也构成文物犯罪行为,如走私文物罪虽然是以文物为犯罪对象,但如果走私的对象是上述化石,同样可构成走私文物罪。这一点已得到立法解释的支持,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指出,“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但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古生物化石都适用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只有走私古脊椎动物化石或古人类化石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而走私其他古生物化石,即使这些古生物化石可能更为珍贵,科学研究价值可能更高,也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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