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6日晚王某等人至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15弄128号的饭店吃饭。期间,因与邻桌发生口角发生纠纷。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民警向xx、朱xx接报后赶至现场处置。后民警向xx在要求现场人员提供身份资料时,被王某等人拒绝。后王某用一啤酒瓶砸向该民警。经鉴定,民警向xx遭外力作用致头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逃逸。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归案,并积极赔偿民警,取得谅解书。
张律师评析
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本案被告人王某伙使用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相关证据
被害人向xx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孙xx徐xx李xx等人的证言和部分辨认笔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资料,被害人向xx出具的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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