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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3-12-28 浏览次数:499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论述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章驾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8》将危险驾驶罪放在交通肇事罪中,列为交通肇事罪之一,其构成要件与交通肇事罪类似。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犯罪,客观上是驾驶人存在醉酒驾驶、飚车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侵犯的法益仍然是交通运输安全。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危险程度相当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由此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更大。在量刑方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表现形式有两款行为表现与醉酒驾驶有关。(1)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2)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的。

综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明显比危险驾驶罪要重得多,这主要是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而不似危险驾驶罪侵犯的法益是交通运输安全。由此,两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在量刑上也是有轻重之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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