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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实践中有关枪支犯罪案的立案标准
发表时间:2013-12-04 浏览次数:62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 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一以上;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丢失枪支不报案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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