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概念
以下由南京律师为你解说;
目前我国学界对网络犯罪的界定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这与我国刑法一向以犯罪客体作为划分罪名的标准有很大的关系。狭义的网络犯罪是正是传统意义上的网络犯罪,仅是指以网络为侵害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
1对应我国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在订立上述条款时,并未盛行网络犯罪之概念,故其实际使用的是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广义的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为侵害对象或者以网络为侵害工具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此种学说其实是包括了刑法第285条、286条的传统的计算机犯罪,也包括了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的诈骗罪、贪污罪、盗窃罪等传统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对与互联网有关的犯罪按侵害客体的不同,分为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和其他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该决定实际上采用了广义的网络犯罪的涵义。依据广义说,绝大多数传统犯罪,除抢劫、强奸、走私等需要行为人在现实空间中完成外,都有可能成为网络犯罪。
2广义说基本上涵盖了网络犯罪的涵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者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归结为网络犯罪。在实践中,也存在以破坏性手段攻击网络硬件设施,如损坏路由器、交换机等中继设备,也会给网络造成毁灭性打击,但显然不宜作为网络犯罪来看待。也并非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就是网络犯罪。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实施等一系列行为,行为人可能有部分行为在网络上实施。如实践中遇到的聋哑人盗窃团伙通过互联网联系预谋盗窃过程,虽其有部分行为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但其主要的行为仍是在现实空间中完成,也不能作为网络犯罪看待。
综上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以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储存、运输的信息为犯罪对象,以及它主要在互联网上实施并完成的危害社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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