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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帮业主放烟花致残 业主被判赔偿22万余元 转载
发表时间:2013-08-13 浏览次数:96

除夕夜,小区保安小李帮业主放烟花,结果导致左眼等处炸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近期,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业主王小姐赔偿小李医疗费等22万余元。

【案件回放】

当晚,王小姐一人留在上海过年,高高兴兴地到楼下放烟花。王小姐觉得自己买的烟花太大,不敢点燃,就让保安小李帮忙。小李欣然允诺,用香烟点燃了烟花。不料烟花将小李的左眼、左耳、面部炸伤。虽然王小姐及时将小李送到医院治疗,但小李伤愈后仍留下残疾,要求王小姐赔偿未果,小李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李诉称,自己是应王小姐要求帮忙放烟花致残的,王小姐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小姐则辩称,她以前也燃放过同样的烟花,并没有受伤,原告小李在燃放烟花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过错;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烟花质量存在缺陷,要求追加烟花生产厂家为被告。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帮工与被帮工的民事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要求追加烟花生产厂家作为共同被告,王小姐可另行主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 ……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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