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一)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数是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如果是负责防洪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该罪。可能构成其他职务犯罪。
(二)构成该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并且这种严重后果是由过失行为所引起的,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该罪。这两者存在着因果关系。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主观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分析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犯过失决水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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