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产品构成犯罪判刑
发表时间: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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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某品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在开展业务回访过程中,发现濉溪县四铺乡范围内有30余台其公司品牌太阳能产品系假冒产品,价值高达10余万元。上述产品均于2011年3月~2011年11月期间在四铺某家电门市部购买。 近日,濉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这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四铺乡代理某品牌的太阳能系列产品的分销业务。 2011年期间张某某从他人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假冒注册某品牌商标的太阳能产品,并向周边村庄在村民销售,共销售该假冒注册某品牌商标的太阳能产品计32件,销售金额7232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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