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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醉酒开车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表时间:2012-12-06 浏览次数:434

 如果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但在自家小区内醉驾是否也获罪入刑?12月3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廖某犯危险驾驶罪,从轻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6月11日晚9时许,上思县某单位职工廖某喝醉酒后,驾车在自家小区楼下过道试图将车倒进车位时,碰撞旁边的另一辆小轿车。随后,廖某与车主发生争执。交警接到报案后马上到场处理。经测试,认定廖某属于醉酒驾驶。

廖某被检察机关以犯危险驾驶罪起诉到上思县法院。由于危险驾驶罪对定罪场所缺乏明确定义,加上没有审判实例,法院合议庭就廖某醉酒后在小区里驾车肇事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产生分歧。为此,上思法院将案情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批复:廖某虽然是在小区里倒车,理论上不构成在公共道路上驾车,但小区属于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存在一定人流量,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事实上已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上思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同时鉴于廖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刮碰车辆的损失,遂以犯危险驾驶罪从轻判处廖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的主办法官解释说,在“醉驾入刑”的相关规定中,虽然未明确说明住宅小区中的道路是否属于“公共道路”的范畴,但众所周知,小区作为开放性的公共场所,拥有一定的人流量,特别是老人、儿童等各年龄层次的人群,加上道路狭窄,如不在小区内实行严格的交通管理,极有可能酿成惨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示正是基于现实需要和维护群众人身权益的充分考量而作出的。

知识点: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点击了解更多醉酒驾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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