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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物泄愤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2-11-01 浏览次数:23

现实中,因为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一些人往往会在情急或者冲动之下,通过毁坏财物、伤害他人的行为以泄私愤,疏不知,这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有可能因故意毁坏财物、伤害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2010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的弟弟周小弟(系化名)与同在菜市场做香菜生意的张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周某认为张某欺负其弟弟而记恨在心,同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携带至张某住地,溜门进入院内,将汽油倒在院中简易棚内一辆三轮摩托车驾驶室内点燃,致该车及简易棚屋顶、半成品香菜被烧毁,经鉴定摩托车价值7750元、简易木质棚屋顶价值3000元,半成品香菜价值1200元。次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红色奇瑞qq在泾县中医院大门口等客,又与开红色电动三轮车的驾车人范某为争客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范某将被告人周某的车副驾驶室门开了又关,同时用脚踢周某的车门,还说了些狠话,被告人周某感到受了别人的欺负,遂驾车直接向范某撞去,致范某受伤。最终,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7406.61元。

律师说法:

被告人周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律师提醒,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纠纷随时会出现,但是正确的解决途径是化解纠纷的唯一方式,冲动报复只能激化矛盾。

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立案标准: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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