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法罪名 > 贪污贿赂罪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律上的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相关法规: 概念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4)挪用的救灾物资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利益等针对企业家的滥用职权类罪名条款,也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效力,这就要求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更为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十大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企业家犯罪的高风险点,无论在企业家角度还是社会角度都值得高度关注。根据企业家犯罪统计数据,245个企业家犯罪案例中有203件能够识别出具体的刑事风险点。这些刑事风险点分布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法律咨询: 我朋友因受贿被抓,听说他主动交代了10万左右,可核实到的只有三万,现在分局要家属上交赃款十万,是合法的吗?交赃款数量是怎么定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的界定
贪污罪的定罪和处罚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客体: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同时还要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关于贪污罪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咨询律师: 胡骅
贪污罪的特征是: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咨询律师: 胡骅
[贪污贿赂罪] 【罪名解析】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二、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4]38号 【发布日期】2004.03.30 【实施日期】2004.03.3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 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2006年9月12日[2006]高检研发8号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的请示》(陕检研发[2005]13号)收悉。经研究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9年11月6日法(研)发〔1989〕35号 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解读 有关部门就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对于共同受贿犯罪,被告人“受贿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对共同贪污案件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有个历史的演变。 早在1952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第3条第4项,首次规定,“集体贪污,按各人所得数额及其情节,分别惩治。”表明采用的是“分赃数额说”。 1979年刑法分则第155条,没有规定对贪污共犯的数额认定方法,但在总则中(第22条至第26条)作了原则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8 生效日期: 2007-07-08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0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什么是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咨询律师: 胡骅
[贪污贿赂罪] 什么是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