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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被判刑10年,行贿者岂能被判无罪?
发表时间:2014-12-05 浏览次数:73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评审专家周某,收了210万余元的咨询费后,帮助企业向原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资源处处长姚某打听相关项目资金的审批情况,并给姚某50万元感谢费。记者昨天获悉,姚某构成受贿罪已被判刑10年半,周某虽然行贿,但被西城法院认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判无罪。(12月4日京华时报)

财政部处长姚某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半,给姚某送钱的周某被判无罪。这个逻辑未免有点混乱。既然周某的行贿罪不存在,姚某的受贿罪何以成立?

所谓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周某给姚某50万元既成事实。西城检察院在对周某提起公诉时也认为,周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此说来,周某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判定周某是否有罪的关键。周某是否有罪,法律当然应该以事实说话。

法院查明,2007年至2009年间,周某接受北京中锰工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康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为上述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以“技术咨询费”的名义从两企业收取款项合计210万余元。

人们不禁要问,周某何德何能,提供了怎样的技术咨询服务,就能轻松获得210万报酬?周某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专家评审。据上述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吴某证言,吴某找周某,目的有三:一是让周为矿山企业申报财政部地质项目专项资金给予指导意见;二是希望周在参加评审时对相关项目给予特殊关照;三是让周帮忙打探项目是否获批以及获批资金数额,以便于向矿山企业证明自己的公司有人脉关系,便于向矿山企业索要咨询费。

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事实上,周某并非活雷锋,他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含量”也值得怀疑。据周某供述,吴某多次让他帮打听项目审批结果,每次都是给姚某打电话,姚也在审批结果正式下达申报企业前告诉周审批结果。周某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目了然。企业的咨询费,其实就是打点费,周某给姚某送的50万,显然不是一般意义的“年货”。

今年8月,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昕竹被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解聘,就是因为其以专家咨询组成员的身份,受聘于正在接受国家发改委调查的高通公司,收取高额报酬,为其出具所谓“未垄断”的经济学证据,违反了咨询组工作纪律。

作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专家评审,周某的情形和张昕竹非常相似。周某本应为自己的东家办事,却用专家评审身份收取企业报酬,名为技术咨询,实为谋取私利而行贿。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无罪,是对行贿者的纵容,这样的先例有怎样的示范效果,不言而喻。(长江网 张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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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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