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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常识:行贿罪与非法经营罪
发表时间:2013-12-02 浏览次数:390

普法小常识(九):行贿罪与非法经营罪

山西女商人丁书苗被公诉 曾卖鸡蛋结识刘志军发迹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市检二分院已对丁某某提起公诉,二中院也已受理,涉案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

自2011年1月起,丁某某被带走接受调查,便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但鲜有丁某某的消息传出。媒体更多报道的是,这位女商人发迹的传奇经历,这位识字甚少的女商人,20岁时做过小贩卖过鸡蛋,30岁开始搞煤炭运输,40岁时结识刘某某,成为火车运输指标贩子,此后其“生意”进入巅峰,直至56岁时被调查人员带走。

据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郑某、胡某、甘某某、侯某某、郭某的起诉书中称,2007年至2010年间,郑某等人伙同丁某某,与投标铁路工程项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偿方式帮助中标。

该起诉书称,2007年至2010年间,刘某某为帮助丁某某推荐的企业中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非法干预招投标,指令铁路部门工作人员具体落实,最终使丁某某推荐的23家企业先后中标50多个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记者注意到,目前因非法经营和行贿而落马的民营企业家有骤然增多之势,为此我们联系到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请他谈谈法律是如何界定行贿与非法经营罪的。

刘律师指出,根据刑法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们注意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行贿与非法经营往往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本报编辑: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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