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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表时间:2013-11-26 浏览次数:231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中,依照片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文件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置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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