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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证据的固定
发表时间:2012-12-10 浏览次数:128

贿赂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侦查工作的目的是搜集证据,客观公正地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为起诉、审判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作为司法过程的重要环节,取证是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贿赂案件侦查过程中,获取证据固然重要,但同时侦查机关也要高度重视证据的固定工作。

强化办案人员证据固定意识。有的侦查人员正确判断证据的能力不强,没有将应当获取并且能够获取的重要证据纳入视野,致使有的关键证据在侦查阶段没有被有效收集,从而在后续的司法环节中增大了重新调取证据的难度,甚至有的证据已经灭失。因此,必须把强化对贿赂案件证据固定的理念,带到贿赂案件侦查的全过程,将固定案件证据的措施、办法落实到贿赂案件侦查的各个环节。

证据内容力求细致全面。从证据的关联性来看,关联性不仅要求单一证据本身与案件有关,也要求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特别强调相关证据的全面收集。因此将证据收集全面,能够使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真正让案件办成“铁案”。

广泛收集间接证据,提取再生犯罪证据。应着力在获取比较充分的间接证据上下功夫,使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从而证实犯罪。再生的犯罪线索在贿赂案件的反侦查活动中主要表现为订立攻守同盟、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等,对再生犯罪证据的获取,既扩展了证据范围,同时也通过掌握行为人实施反侦查活动这一“把柄”,对行为人的心理产生牵制,从而抑制行为人翻供的发生。

利用视听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有利于规范讯问行为,强化对讯问过程的监督,另一方面,通过全程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过程,能够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通过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有效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从而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的法律效力。

适时对行受贿双方采取强制措施。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环节中常常出现“侥幸心理”,这一侥幸心理正是犯罪嫌疑人掩盖犯罪事实的重要心理基础,因此在侦查活动中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不仅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侦查人员的信息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进行限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隔绝联系、堵住后路,断掉其翻供念头,从而达到固定证据的目的。

遏制贿赂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加大贿赂犯罪的查办力度仍然是预防职务犯罪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措施。重视证据固定工作,使整个侦查环节持续、稳定、顺利的开展。

(作者单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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