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此出资证明书是否属受贿罪犯罪对象,若属则受贿数额如何计算?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致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当属受贿罪的受贿财物范畴,其数额应以取得出资证明书的方式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
■收受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应属受贿罪中的财物”之列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已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足额缴纳的法律文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出台及修订完善,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现代的公司形式大量存在。于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的各种形式规范的、不规范的出资证明书、股份”、干股”等现象不断出现。尽管其名称、形式多样,实质均是本人未实际出资,但却获得了记载出资额的凭证,并能参与分红。因此,其规范名称均应是出资证明书。
笔者认为,根据出资证明书的性质和特征,以及对受贿财物的界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应属受贿罪中的财物”,理由为:
1.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它可以派生出财物或者金钱,可以金钱来计算价值。虽然出资证明书仅为一张纸质证明,但其持有者可以凭此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它可以体现出一定的价值形态,给出资证明书的合法持有者带来收益,增加其财产;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出资证明书,可以增加其财产收入,与其直接收受其他财物无本质区别;
3.收受出资证明书,从表面上看,似乎为一种风险投资,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但行为人没有投入任何资金而凭此获取财物,也是客观事实;
4.股票属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同样属于有价证券、财产性利益的出资证明书亦应属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行受贿数额计算方法种类
实践中,对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行受贿,数额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审计、评估价格。即先计算出该出资证明书占公司所有股东出资的比例,即通常所说的股份,然后由有权机构对整个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公司资产减去所有负债计算出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然后用所有者权益乘以该出资证明书占所有股东出资的比例,就是该出资证明书在当时所代表的价值。这种计算方法理论上似乎比较科学,但是,用这种方法计算不仅复杂,而且数额不易确定,在司法实践上不好掌握。第二,将出资证明书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出资证明书的价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自己未出资的股份”并已取得出资证明书的,一般应以出资证明书标明金额和实际所分红利定罪处罚。这种方法便于计算和操作,尤其适用在签发出资证明书之时即行行贿受贿的情况。但这一方法不能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对于那些并非在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当时即行行贿、受贿,公司的经营状况已发生很大变化时,其出资证明书的转让价格与出资额可能相距甚远。可见以这种方法计算不能涵盖所有情况。第三,受贿数额按实际参与分红数额计算,出资证明书上记载的数额不计算在内。
■区分情况、区分方法、区分内容计算受贿数额
上述计算方法虽均有一定道理,但均以行贿人对该出资证明书实际出资而受贿人未实际出资为前提,未对受贿人取得出资证明书的方式予以细分,且未考虑出资证明书自身的流通变现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时,其数额应按收受出资证明书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即以其他人要获取该出资证明书必须支付的对价计算。当然,相对于股票而言,出资证明书的市场价格需要有权机构进行评估。而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受贿人取得出资证明书的方式的不同,及出资证明书自身流通变现能力的强弱,按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内容计算受贿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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