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守桂,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华容县城关镇金谷花园11栋东单元402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2007年6月26日被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08年6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立明,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二)诉[2008]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守桂犯行贿罪、伪证罪,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莲英、代理检察员邓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守桂及其辩护人胡立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行贿罪
2005年11月份,被告人邹守桂在收购华容县集成洪泛区湖北老板朱锡成的林地后,在办理林权证过程中,为了将其中的675亩空地(水域、码头、道路、涵闸)也办理林权证,委托时任岳阳市林业局副局长并主管林政工作的刘绍俊出面向华容县林业局局长周文胜、副局长胡炜打招呼,邹守桂也因此顺利地将675亩空地办理了林权证。在其后将该林地转卖给亿霖公司时该空地因办了林权证被一并转让,邹守桂从中非法获利70余万元。为感谢刘绍俊的帮忙,邹守桂先后三次共送给刘绍俊人民币35万元。
二、伪证罪
被告人邹守桂在被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期间,交待了其向岳阳市林业局副局长刘绍俊行贿35万元的事实。2008年3月19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绍俊受贿案二审进行了开庭审理,作为该案的重要证人,被告人邹守桂当庭推翻以前所作的证词,作虚假陈述,称以前的证词均系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刑讯逼供所致,刘绍俊与他是合伙关系,刘绍俊已出资35万元,办林权证时刘绍俊没有打招呼等等。2008年4月25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岳中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证人邹守桂在二审出庭作证,当庭陈述与刘绍俊是合伙经营,刘绍俊出资35万元,但其陈述与之前的所有供述自相矛盾,与刘绍俊的供述也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不足以采信。邹守桂在法庭上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但其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相反,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对邹守桂的审讯录像及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的状况资料,证明没有对其刑讯逼供。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对邹守桂有刑讯逼供行为。
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邹守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且其在刑事诉讼中作为重要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其行为分别构成行贿罪、伪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邹守桂辩称送35万元钱给刘绍俊,一方面是感谢刘绍俊为其收购朱锡成的林子去现场进行了察看,并参与了合同的洽谈,另一方面是感谢刘绍俊为其办理林权证出面打了招呼。
被告人邹守桂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邹守桂与刘绍俊之间是合伙关系,其所送给刘绍俊的35万元钱不是行贿;2、被告人邹守桂在二审中所作的证言,是为自己作为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无罪辩护,其行为不构成伪证罪;3、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邹守桂进行讯问时,有刑讯逼供现象。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
一、行贿罪
2005年10月中旬,被告人邹守桂和党朝胜通过刘绍俊从岳纸集团顺利收回了5万余元货款,邹守桂、党朝胜认为刘绍俊能量很大,很能办事。同年10月下旬,被告人邹守桂与党朝胜决定将合伙在华容操军购进960亩渠林转卖到亿霖公司生意中赚取的30万元中的10万元送给刘绍俊,并在岳阳市老干宾馆当面告诉刘绍俊要送10万元给刘,一方面感谢刘绍俊在上次从岳纸集团收回货款中所帮的忙,另一方面希望刘绍俊为其以后做林木生意特别是在办林权证上帮忙。刘绍俊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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