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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6-06-25 浏览次数:74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直接危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败坏了社会风气,频频诱发腐败和经济犯罪。我们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6年共审理9起商业贿赂案件,性质均为受贿,其中涉及工程建设的5起,涉及购销和其他领域的4起,案犯中有银行行长、国税局干部、农林局干部、烟草专卖局局长以及国企厂长等,犯罪数额从3万至22万元不等,除一起案犯被宣告缓刑外,其余分别被判处4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审理起来难度较大,办案周期较长,我院办结的9起受贿案件中,有4起需要补充调查作了延期审理,期间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问题,其中被告人当庭翻供是比较集中和突出的问题,在审结的案件中,有4起案件的被告人当庭对原供认的事实作了推翻,其中有1起案件的多名证人还到庭翻证,为此,我们就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和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就如何预防遏制和解决被告人当庭翻供问题在侦查期间和审理期间分别提出了几点对策。

一、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

(一)商业贿赂案件涉及的领域相对集中,类型单一,主要涉及工程建设、金融、电力、医疗卫生、土地管理、教育、政府采购等领域,其中以工程建设的领域居多,另外,商品购销领域还存在大肆收受“回扣”、“好处费”的现象,这也成为商业贿赂案件的滋生地。

(二)案件线索匮乏,调查取证困难,侦查时间较长。由于商业贿赂的行、受贿方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行为都是“一对一”地秘密进行,既没有旁证也没有书证、物证,大多数的行贿人都是帐外给付或者不列帐,受贿者不会轻易交代受贿事实,行贿者因担心自己受连累也闭口不谈或干脆躲藏起来,案件的线索主要靠侦查人员摸排,调查取证很困难,造成侦查时间过长,在我院受理的该9起案件中,侦查时间最长的有近半年之久,最短的也超过了三个月。

(三)串案比较突出。商业贿赂案件还表现为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手段同时向同一行业或同一部门多名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从“点对点”式的贿赂发展到“点对面”式的贿赂,连续作案,涉案时间长,涉案人员较多,办理一案就可以牵出一串案件。如我院审理的原丹阳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王震总、专卖科科长陈永虎、卷烟科科长许志诚受贿案件,侦查人员根据行贿人杭春保的交代,由其中一案而牵出三案,而王震总从1996年起至2003年连续8年收受杭春保贿赂,作案时间长。

二、商业贿赂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如将受贿行为辩称为正常的私人交情、礼尚往来;二是围绕获取的证据形式进行翻供,如辩称侦查期间的供述“没看清楚就签字了”、“我当时没有这样说,记录不实”等;三是围绕侦查取证的行为进行翻供,如辩称侦查机关取证不合法,人身受到限制,轮番上阵不让睡觉,存在逼供、诱供等。

造成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人的惧怕心理和侥幸心理。商业贿赂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是领导干部,均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我院审理的9起受贿案件的9名被告人中,有4人大专文化,1人大学本科,3人高中文化,1人初中文化,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很强,不仅作案手段隐藏、高明,而且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有的还能利用自己权势建立起来的庞大关系网串通、威胁证人翻供,加上担心从身居高位沦为阶下因,所以从案件的侦查、起诉到审判,都抱有“死不承认拿自己没办法”的侥幸心理,千方百计地翻供,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告人翻供提供了条件。由于在侦查阶段,对被告人控制得比较严,难以同外界联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但当由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被告人就有了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四处活动,或进行串供,或找证人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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