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瑞安市珍味楼酒店上诉,维持瑞安市法院一审对该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判决。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瑞安市一家副食品有限公司为了推销某品牌啤酒,先后以“进场费”和“专场费”给珍味楼酒店现金5.8万元。工商局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副食品公司的贿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万元,并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副食品公司被另案处理。后珍味楼酒店向瑞安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工商局撤销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06年11月,瑞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珍味楼酒店收受商业贿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1].长期以来,人们对诸如“进场费”之类的商业领域潜规则已司空见惯,温州法院的判决对澄清交易观念、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在商业贿赂泛滥的今天,我们有必要从理论角度对反商业贿赂中存在的某些缺失进行反思。
一、商业贿赂在我国的现状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形式,也是腐败的表现方式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对腐败现象的界定不明确,各领域的打击遏制程度不平衡,商业贿赂实质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而且我国刑法上也并没有将商业贿赂作为一个独立罪名,仅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贿赂罪”的形式作为表现,具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两类。事实上,根据行为性质、金额大小等特点,商业贿赂行为既可能因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承担民事上的责任,又可能因触犯《刑法》而直接构成犯罪。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贿赂也逐渐呈现出名目繁多,手段隐蔽等特点,花样不断翻新。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妨碍了法律政令的实施,加剧了社会矛盾,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正制度建设,妨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2].从目前来看,商业贿赂在我国主要呈现出以下几大特点:
第一,领域广泛,利益性强。过去商业贿赂大多发生在企业等经济部门,现在已经蔓延到权力可以商品化的诸多热点领域和部门,只要涉及商业交易或经营利益,就有可能引发商业贿赂。中央办公厅(2006)9号文件提出了医疗、工程、地价评估、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个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行业,此外,以往认为不值得贿赂的新闻、文教等所谓“清水衙门”,也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点公关对象。可见商业贿赂在我国的触角之长,涉及领域之广。
第二,手段多样,且多较为隐蔽。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当前商业贿赂的作案方式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作案者通过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对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糖衣轰炸。贿赂的形式也从一般意义上的财物扩展到股票、债券、旅游、就学、特殊待遇、性贿赂等多种形式,近年来甚至出现了打麻将故意输钱、赞助联欢会故意让目的人在抽奖中中大奖等形式。为了达到不当目的,贿赂者真可谓是绞尽脑汁、无孔不入。由于行贿、受贿多用暗箱操作,加之行贿人与受贿人又非等闲之辈,既有保护伞,又有关系网,以致许多案件很难被及时发现和查处。
第三,主体多样化,公贿现象普遍。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已经由单一的自然人发展到团体犯罪,单位行贿、单位受贿、公款行贿等现象日益突出。此外,窝案、串案发生率大幅提高,许多案件呈现出查处一案,带出一批,查出一人,挖出一群等特点,某些领域上至领导,下至办事员,均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点攻克对象。
第四,商业贿赂国际化趋势逐步明显。从近年来查处的朗讯案、德普案等可以看出,跨国公司的商业腐败愈演愈烈,我国的海外公司在国外的腐败也比较严重,已对我国的经济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反商业贿赂:在缺失中寻求完善”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