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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范畴的源流及立法定位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404

【内容提要】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颗毒瘤,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并已成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以商业贿赂犯罪为视角探究我国反腐败刑事法律重新建构的重心在于对我国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重新梳理后的重构上。因此,有必要对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寻根溯源式的探究与挖掘,力图呈现一幅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的全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以达重构我国反腐败犯罪刑法规制的终极目标,实现刑事法治。

【关键词】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犯罪 反腐败 刑法规制

腐败是各国和地区着力治理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永恒的国际性话题,澳大利亚学者john girling提出,随着国家的进步和现代化的发展,腐败不会消逝。相反,其会产生新的三元现代腐败体系:经济腐败、政治腐败和市民社会中一般维度内的腐败分支。⑴腐败犯罪特别是商业贿赂犯罪是各国惩治的重点。例如,美国1977年制定的《海外腐败行为法》是其反海外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法律文献,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海外腐败行为法》;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虽已建立了较为科学的打击腐败犯罪的法律体系,仍着力于反腐败法律规制的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行为主体在经济往来中所产生的贿赂犯罪危害尤为严重。我国政府已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专项工作来抓: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央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专门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学术界对此问题始终关注并着力研究解决之道。

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审议并批准了该公约。而且,随着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商业贿赂”或“商业贿赂犯罪”概念范畴在社会生活领域频频出现,成为社会关注、学术研讨、司法适用的热点和重点。及至2007年7月10日,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则象征着中国新一轮商业反腐达到一个高潮。而在郑筱萸被执行死刑的前两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又进一步明确化。因而,中国反商业贿赂的反腐败风暴正在司法具体化中升级。

刑法学界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研究方兴未艾,相关论说以此为切入点,在借鉴相关国家和法域的立法例及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分析论证了我国反贪污贿赂犯罪法律规定、适用的缺陷,并予以重构,较为繁多且多是论文的形式,为司法实务界惩治贿赂犯罪特别是商业贿赂犯罪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揭开商业贿赂犯罪的面纱,直面我国现有反腐败犯罪刑事法律的立法缺憾以及适用上的漏洞,是我们应有的学术品格和勇气。“每个学术时代都会有某种反思类型趋于成为文化生活的共同尺度。……社会学的想象力正成为文化生活的主要共同尺度和特征。”⑵“提高整个人类道德风尚是每一个人的最终目标,不仅是整个社会的最终目标,而且也是学者在社会中全部工作的最终目标。学者的职责就是要永远树立这个目标,当他在社会上做一切事情时要首先想到这个目标。”⑶基于此,我们以商业贿赂犯罪为透视点,达重构我国反腐败犯罪刑法规制的终极目标;以商业贿赂犯罪为视角探究我国反腐败刑事法律重新建构的思路重心在于对我国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重新梳理后的重构上。

 一、商业贿赂范畴的界定及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无疑是当下中国的热点词汇之一。在“百度”网站上能找到相关网页约1,840,000篇;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31,119件,涉案金额70.79亿元。涉及公务员案件6,971件。151名厅局级领导和1,412名县处级干部被查处。⑷数目以及涉案范围可谓是触目惊心,商业贿赂犯罪缘何这么猖獗?其根源又在何处?刑法在规制商业犯罪时应该扮演什么角色?等等。这些问题值得研究,而研究的前提应该对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应有的定位与梳理。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认为的:对于任何一种科学研究来说,“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⑸因此,有必要对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寻根溯源式的探究与挖掘,力图呈现一幅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的全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正义与法律的人文关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致发达保驾护航,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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