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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反商业贿赂策略
发表时间:2012-07-22 浏览次数:235

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执法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建立行政执法过程中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以防止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必须从治理行政执法领域商业贿赂所面临的挑战抓起,彻底整治这些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既是战役上的艰巨任务,又是战略上的思想工程。

一、提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反商业贿赂“教育+制度思想工程”的依据

1.行政执法过程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及成因

商业贿赂正成为当前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土壤”,也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所在,常见的领域有医疗、建筑、土地、电信、金融、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调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发放许可证、资格证、授权代理采购证、认定资格证、监督检查和其他市场管理环节中的受贿比较普遍。这里面的两个关键词:受贿、普遍,说明政府商业贿赂的索贿受贿行为在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过程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行政执法过程商业贿赂行为的思想文化是“贿赂亚文化”。“贿赂亚文化”是社会学中“亚文化”一词的衍生,本文特指商业贿赂群体一系列畸形的、扭曲的、反主流的判断、认知以及价值观等。随着腐败亚文化的泛滥,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腐败现象的适应力和容忍力越来越强。例如,商业贿赂行为多以看似合法的名目出现,常见的形式有回扣、折扣、佣金、提成、好处费等,比较隐蔽的有咨询费、顾问费、考察费、赞助费等;行贿与受贿双方都觉得很“正常”。产生“受贿比较普遍”现象的原因,并不是我们没有教育,也不是没有制度,而是我们没有将教育和制度有机统一起来。

现举一个典型例子加以说明。

从去年的“朗讯风波”,到今年“张恩照事件”,再到德普“回扣门”,数家跨国公司因在我国行贿,频频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制裁。一些卫生执法部门的干部甚至得知德普公司在美国出事后非常惊讶,不解地说,“送回扣”是行内规矩,怎么就违法了呢?一些人士认为,目前所暴露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在我国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一些执法者在商业交易中得“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交易双方均习以为常,在我国已得到普遍默认。“回扣”不违法,已成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共识”。可见,若不加强教育,这种“共识”必然会发展到“共腐”;若不严格制度,教育就达不到实效。

2.“教育+制度思想工程”的政策依据

2005年初,由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这里提出了教育、监督、惩治六字方针,从政策的高度展示了防治商业贿赂的科学体系,其中,“教育预防”是将反商业贿赂“关口”前移的重要措施。如果不加强教育,不打牢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有的人就有可能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教育预防在反商业贿赂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将教育预防作为反商业贿赂的第一思想工程,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过程中反商业贿赂工作。

3.教育预防的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人群是完全正确的。而教育预防是从思想上筑牢商业贿赂防线的基础,以严格的教育防患于未然是“拦截”商业贿赂的治本之策。所谓“拦截”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贿赂事实尚未发生就将其消灭在思想潜伏阶段,是预防的根本目的。过去一些报刊经常提到的“腐败潜伏期”,其内涵是指已经形成腐败尚未发觉呢,还是未形成腐败事实而尚处于思想脆弱状态呢?我认为,围绕后一含义来定义“腐败潜伏期”为好。腐败已经发生而未被发觉,可称为“潜伏期”。因为,“潜伏”的医学意义,是指病毒或病菌侵入人体后的某段时间内,人是带菌者,但疾病暂时未发作,此时及时治疗,容易见效。此概念引入到反商业贿赂工作上,也应是指有腐败思想存于人的心中,一旦遇到某种偶然因素,腐败就可能发生。一旦发生了腐败,就是由潜伏变成了“发病”期了。一旦“发病”,其并发症所产生的恶劣影响便外化了,医治的成本也就高了。因此,要从源头上惩治商业贿赂,就要从思想上消除腐败动因,实施“思想内科手术”,从思想源头上“拦截”腐败,使腐败病毒在“潜伏期”被驱出体内。这就是说要深刻认识到思想教育的重要性,要从思想和作风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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