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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对象应包括一切不正当利益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411

▲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无论所谋取的私利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利益,都构成对职务廉洁性的侵犯。

▲刑法典中的许多犯罪,都是以情节严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并没有影响司法机关对这些犯罪的处理。

▲司法机关在查处贿赂案件时,如果遇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以外的利益,如获取招工、升学、落户、出国留学等机会从事非法交易的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修订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所规定的各罪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贿赂与市场经济是相伴而生的,在治理商业贿赂犯罪中,完善刑事法规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名词意义上)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

贿赂犯罪的构成离不开贿赂本身,而贿赂必然是能满足受贿人需要的某种利益。但是,何种利益才能作为贿赂,即贿赂的犯罪对象是什么,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部门中存在着分歧意见,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财物说,认为贿赂就是行贿人用来收买受贿人的金钱及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二) 财物及财产性利益说,认为作为贿赂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包括与财产紧密联系的有关权益;(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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