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商业贿赂犯罪是因商业贿赂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构成的犯罪,是一类犯罪行为的概括称谓,本身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商业贿赂犯罪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破坏公平竞争、平等有序的市场行为准则。商业贿赂犯罪与贿赂犯罪在外延、主体范围及犯罪目的等方面均有不同。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范围,厘清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特征和“贿赂”的内容,是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关键。
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 贿赂 利益 ;犯罪构成
一、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范围
商业贿赂犯罪,是当前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于商业贿赂犯罪本身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既不属于刑法规制的具体罪名,也不属于法定的类罪名,因此,对于什么是商业贿赂犯罪,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一般认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的交易条件,在交易之外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贿赂,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与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识相联系,商业贿赂犯罪则是指刑法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其中,主要是指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 2 ]笔者认为,商业贿赂犯罪实质上属于现象归类,是对目前商业领域存在的各种贿赂犯罪的概括称谓,不限于发生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之间的行贿和受贿行为,还包括发生在商业活动或者商业的机会中为实施商业行为而进行的行贿和受贿行为,如在商品的供应与销售、服务的提供与接受、工程的承包与流转、招标与投标、市政公用事业的报建与审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产权的交易等多个环节上,都会有行贿与受贿犯罪发生,对这些与商业有关的贿赂犯罪,我们都可以称之为商业贿赂犯罪。外延上,商业贿赂犯罪触及了刑法中的全部贿赂犯罪行为,涉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等诸多罪名。犯罪主体的范围具有宽泛性,不限于商事主体本身。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事关商业活动或者商业的机会中,也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
(二)商业贿赂犯罪与贿赂犯罪的关系
如上所述,商业贿赂犯罪并非规范的法定罪名,而是一类犯罪行为的概括称谓,行为的发生与商业活动或者商业机会的获得有关。而贿赂犯罪则是刑法中各种行贿、受贿及介绍贿赂犯罪的统称。虽然都与职务行为有关,都离不开“贿赂”,但两者还是有所不同:
1. 在外延上,贿赂犯罪的外延广于商业贿赂犯罪。概言之,商业贿赂犯罪是因“商业贿赂”而构成的犯罪,因行为特征具有商业性质而获罪。而贿赂犯罪,不限于商业贿赂行为,还包括其他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提供利益而实施的行贿和受贿行为等。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可以认为,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是种属关系。贿赂犯罪可以包容商业贿赂犯罪。
2. 尽管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商业贿赂犯罪或者贿赂犯罪的主体,但商业贿赂犯罪之行贿主体的构成者,身份上应当是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者,包括商业活动的代理者或者参与者。而贿赂犯罪的行贿主体则没有这种限制,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3. 犯罪目的不尽相同。对商业行贿者来说,行贿的目的是为了销售、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获得商业机会;对商业受贿者而言,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目的是为了接受行贿者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为行贿者提供商业的机会。而贿赂犯罪的目的,除了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外,还有谋求其他利益的目的存在,如关于升学、就业的机会或者提供某种福利等。
二、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客体
关于贿赂犯罪的犯罪客体,或者说刑法设立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国外学者历来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是公务行为的纯洁性和真实性;一种观点认为是公务行为的无报酬性;还有观点认为是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从现在的立法情况来看,一般是以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为基础,同时考虑职务行为的纯洁性。[ 3 ]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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