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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贿赂行为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333

目前,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立法主要有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局等就具体问题所做的司法解释。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商业贿赂行为正式从法律上做出规定,条文没有从正面解释和界定商业贿赂行为,而是从反面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这是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一般性规定。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对商业贿赂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但该法本身并没有使用“商业贿赂”这一概念。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

1996年11有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在我国立法中第一次使用了“商业贿赂”的概念,并对商业贿赂的法定含义进行了界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商业贿赂不仅包括销售者的贿赂行为,也包括购买者的贿赂行为,但不包括受贿者的受贿行为。此后,很多竞争法学著作都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司法部统编教材,《竞争法》将商业贿赂行为界定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法例解与适用》将商业或者购买商品,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以上是学者们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虽然在表述上有所差异,但基本意义是一致的。即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1)商业贿赂是贿赂的表现形式之一,因而具有贿赂的一般特性。例如,无论是政治贿赂还是商业贿赂或是日常生活中其他形式的贿赂,行为人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过失行为或被勒索的不得已的行为均不构成贿赂。这是各种贿赂形式的共性,是贿赂的特点。但是,商业贿赂也有以下不同于其他贿赂的地方:

第一,贿赂目的不同。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商业行贿与其他行贿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也是界定经营者的行为是不是商业行贿的界限;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营者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追逐利润。可以说,经营者的一切行为,不管是合法行为还是非法行为;都是围绕获取经济利益这个中心展开的,表面上,进行商业贿赂,经营者得无偿从自己的所得中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笔财物,是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害。实质上,经营者在进行贿赂时已经对贿赂行为的成本与收益(预期利益或要达到 的目的地)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只有收益大于成本,经营者才会进行商业贿赂。因此,贿赂选民选自己为人大代表,或是为了使国家制定与通过对某一行业、某一产业有利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如企业对某个政治集团的赞助等等。例如,贿赂是政治腐败的表现。日常生活中其他形式贿赂的目的比较复杂。既有追求个人利益的(如加薪水),也有谋求政治权利的(如提干、晋级),还有其他目的(如谋求升学、出国、调动工作、迁移户口),等等。

第二,行为主体不同。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从事商品销售活动或提供劳务活动的个人(不管是否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营业执照)也是经营者。经营者的职工为经营者的利益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实施的贿赂行为是经营者的行为。实践中有消费者(居民个人)为了买到紧俏商品或取得优惠成效条件而向销售商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情况,但这种行为以满足个人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而不以商业竞争为目的。因此,消费者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病休,但可以成为其他贿赂行为的主体。在政治贿赂行为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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