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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发表时间:2011-09-20 浏览次数:207

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主要是提高了这一犯罪的法定刑。

关于这一犯罪的法定刑修改,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均有不同看法,有的建议维持不动,有的建议提高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为十年有期徒刑,主要是考虑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规定方面是一个补充性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司法机关应当首先查清是否属于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如果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规定无期徒刑乃至规定与贪污罪、受贿罪相同的刑罚,客观上可能会使有的司法机关对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直接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刑,不再进一步查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和性质。这样,不利于发现日常工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对腐败行为的追究和惩防体系的建立,也有失执法的严肃性。

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既考虑了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又考虑到了这种犯罪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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