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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认定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方式,“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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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行为情节及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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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标准及法律依据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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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猥亵行为和奸淫行为
首先,猥亵行为和奸淫行为无法严格割裂开。从理论上看,将与幼男性交行为理解为猥亵行为,符合罪行法定原则,那么即使对猥亵概念不作规范性解释,按照汉语词义理解为淫乱、下流的语言和动作,那么不正当的性交也应当是最淫乱、最下流的行为。那么根据刑法规定,强行与妇女或者幼女性交,成立强奸罪,此强奸行为如果划分在猥亵范围内也是合理的,这并不意味着性交行为不是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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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非法拘禁罪中“自由”怎么理解?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那么本罪最关键的就是如何理解“人身自由”,自由,从字面上不难理解为,想活动就活动。在学术理论上,自由存在两种学说,“可能的自由说”和“现实的自由说”。前者指受害人只要想活动身体就可以活动,后者指被害人打算现实地活动身体时就可以活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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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撕票”型绑架犯罪的罪数认定
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出于勒索钱财的目的而劫持他人为人质,在残忍杀害被绑架人之后,再行向被害人亲属索要赎金,此即为“撕票”型绑架罪。此情形中,由于行为人先后实施了故意杀人与勒索钱财两个阶段的行为,因而是将其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罪论处,还是仅认定为绑架罪一罪,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以李某某绑架杀人案为例。被告人李某某因经济拮据而起意绑架房东金某某,并决定将其杀害后再向其家属勒索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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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司法解释
犯罪事实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完全虚构犯罪事实。至于行为人是否也捏造了有罪证据,不影响本案成立。如果行为人捏造的事实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或者其他错误事实则不构成本罪。其二,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向有关机构或者人员高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方法。告发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直接告发,也可以是匿名告发。其二,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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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非法拘禁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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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强迫卖淫罪的认定和量刑
犯强迫卖淫罪的,有三个量刑幅度:(1)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二)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三)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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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侮辱罪的认定
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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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什么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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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什么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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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本文将从案例角度来解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关系。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本文将从案例角度来解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关系。 案例 龚某与赖某系同村村民,因龚某与赖某的妻子张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被赖某发现。一日晚上八时许,赖某在邻居陈某家玩,碰巧龚某在陈某家吃晚饭,赖某顿时气涌上来,挥拳朝龚的脸部打过去,被龚某躲开打在龚某的肩膀上,赖某不解气,操起桌边的凳子欲砸过去,被陈某及其家人拖开。龚某见状迅速跑开,躲在厅堂一侧门后面(当时厅堂没开灯),赖某挣脱陈某等人空手追到厅堂,龚某趁赖某不备操起一条方凳砸过去,后逃回自家。赖某被击后倒在地上,头部、耳朵出血。经江西省司法鉴定专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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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什么是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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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侮辱罪的认定
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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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但是,在保护的同时又造成了不法侵害者一定的损害。因此,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滥用防卫权,无限扩大对对方的损害,不仅达不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还会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应有的损害,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不法侵害和防卫两个方面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条件 (1)必须有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所谓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行为主观想象和推测的,而是客观存在的。 (2) 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这个条件说的是正当防卫的时机问题。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发生并尚未结束。此时,不法侵害行为处于实施阶段。譬如杀人犯正举刀向被害人砍来,盗窃犯正在撬门扭锁。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都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防卫条件 防卫行为是由不法侵害行为引起的,它包括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两个条件。 (1)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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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防卫过当致他人死亡变成故意伤害罪
乙父亲张甲向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张乙为了本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甲、张丙明知张乙实施犯罪而提供财物、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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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奸淫不满十二岁幼女构成强奸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四部门联合公布《意见》对不满十二岁的幼女进行性侵,予以明确认定,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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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本案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事故发生地位建设工地,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被告人张某驾驶大型货车作业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一人被碾压致死的危害结果,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明显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故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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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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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4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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