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严重的侵犯她人人身权益的行为,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侵犯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男子竟然强行与情人16岁的女儿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引产,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这样的行为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男子强奸情人16岁女儿,强奸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男子强奸情人16岁女儿
王某与温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同居期间,王某得知温某的女儿黄某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便多次言语威胁,强迫黄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致黄某某16岁怀孕,并在孕后8个月引产。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该案是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不仅给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更重要的是该案被告人利用事实上形成的“养女关系”这种特殊身份的关系,给未成年人的心灵造成了无法抹去的阴影。
被告人王某是不满18岁的被害人黄某某母亲的爱人,被害人原本可以享受到父爱,却因被告人的丧心病狂的行为而身心受到侵害。被告人最终锒铛入狱,这是法律给他的严惩,也是给未成年人及其亲人一个交待。
被害人多次受到侵害,乃至怀孕8个月,在此期间,若能得到一些来自于母亲的关爱,是否会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人人都有被爱的权利,这位被害人的母亲也不能例外,但是,能否分出一点精力,去观察一下爱人、去摸清他的想法、他的行为,毕竟他不仅仅是一个爱人,也是跟孩子一起生活的人。他的好坏,决定着孩子是否幸福,或者,简单点来说,关系着孩子的安全。
强奸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男子强奸情人16岁女儿,强奸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