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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量刑标准的细化
发表时间:2015-06-16 浏览次数:170

未成年人犯罪事件越来越多,尤其是抢劫和强奸等犯罪的比例日益提高。结合审判实践,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笔者认为对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做出明确规定:

一、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对前者量刑时应当更优先考虑减轻处罚或者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要具有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或两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因为其相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对危害社会行为的认知程度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更低。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减轻处罚:

1、具有一个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又有一个酌定从轻情节的。比如在某抢劫案件中,被告人肖某(17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最后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官在量刑时即考虑了未遂这一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认罪态度较好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综合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2、具有一个应当从轻或减轻情节的;

3、具有三个以上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在几种减轻处罚情节竞合的情况下,可以增大减轻处罚的幅度,适用免除处罚。

例如某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其有数个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对其考虑免除处罚。

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相互竞合,对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适用免除处罚。

如被告人曹某(17岁)系在校生,见受害人蒋同学的手机放在课桌上而临时起意趁同学课间休息上厕所时,将手机藏匿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将手机归还了受害人。曹某在校表现一贯很好,成绩优秀,法官结合被告人平时的一贯表现,以及悔罪态度,虽然本案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但结合几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了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而仍然决定对其免除处罚。

四、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之罪时应当减轻处罚。

在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时,应当先行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五、收缩法定刑幅度,或区分更多的量刑档次,明确规范每一档次的标准,减少量刑弹性。

六、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原则及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列入法律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量刑制度中,目前没有特别针对未成年罪犯作出具体的规定。就未成年罪犯而言,量刑不仅仅要考虑其犯罪事实,亦要考虑其成长经历、犯罪成因等个性特点因素,因而对量刑制度有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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