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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计算
发表时间:2015-06-16 浏览次数:266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四、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六、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赔偿。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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